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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应做法治秩序的维护者,尊重警察就是尊重法治!

2017-09-06 中国警营文化网

尊重国家和法律,尊重警察和法官,这都是崇拜法治的需要。所以,只要需要法治,那么对于警察权,公民也应该具备起码的遵守义务,应该给与理解和配合。


在一个国家,特别是在一个法治国家,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最大手段和力量,是警察而不是军队,更不应该是其他任何职业和人员。


如果在一个国家,动辄使用军事手段和力量来维护基本社会秩序,那么这个国家一定是出了问题。军事力量被封建国家广泛和频繁使用,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。封建国家不是法治国家。只有资本主义国家才具备法治国家的基本形态,当然更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。军事力量作为对外进行侵略的性质在法治国家也没有根本改变,但作为对内镇压的主要力量,军队在法治国家退居其次,把这个头把交椅让给了警察队伍。


军队和警察的共性都是武装性,而区别就是执法性。军队的法律依据只是军事法律,而军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很小,所以军队面对整个社会,就没有任何使用力量的依据。而警察则不同,法律赋予警察很多职权和职能。警察是和平时期的军人,而军人就是战时的警察。他们的身份可以相互转换,但毕竟不同,警察是一般公务人员,虽然具有一定武装性,但身份确实是公务员,是政府公职人员。这和军人根本不同。

但警察和其他公务人员相比,不仅仅是具有一定武装性,在维护整个统治秩序方面,警察还有以下特点:


第一是广泛性


曾经有人说,警察上管天,下管地,中间管空气。还有人说,国家安危,公安系于一半。在很多国家,公安部又往往称为内政部,是国家政府里面比较重要的部门,很多国家都是副总理兼任。在人民警察法中,规定了警察的很多职权,有什么户籍,出入境,消防。别的不说,只说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吧,可以说就是一部小刑法,把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在里面。一个人一生不可能任何违法行为都没有吧。只要有,那么就会与警察打交道。


第二是直接性


警察执法不依靠任何外力,他们拥有完全的职权。比如交警执法,他们可以直接管理司机。对于违法人员可以进行罚款和治安拘留。这些执法权不依赖其他部门。比如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,他们自己可以开出刑事拘留证,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使用强制措施。反过来,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遇到妨碍公务,他们还必须依靠警察的配合。即使是检察官和法官,他们也没有拘留执行权。几乎全部刑事案件都是警察先进行受理和立案,到了逮捕和判决环节,犯罪嫌疑人才和法官检察官们打交道。


第三是暴力性


警察具有人身强制权,而且只有警察才有这一权力。可以说很多执法部门都有很多经济处罚的职权,但他们不会拥有人身强制措施。而统治秩序在最关键的时刻,都仰仗于对人身自由的控制。当然警察的人身强制权受到司法部门的制约,批准逮捕权和判刑都属于司法机关。但失去人身自由往往是从警察权开始的。很多违法犯罪分子都是由警察一网打尽,绳之以法。


第四是正当性


警察对于整个统治秩序的作用,显然来自于法律的赋权。他们往往执法时是理直气壮。面对犯罪分子,警察往往代表正义,他们在犯罪分子面前毫无惧色,一身硬气,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邪不压正。他们在违法人员面前是管理者,往往显出一副正气凛然的姿态。即使其他比如户籍管理,警察也拥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管理职权,而且这些职权关系百姓切身利益。警察这时就代表国家。

警察具有这些职能,虽然古往今来任何国家都不能缺少警察,就像不能缺少监狱和法庭一样。但监狱和法庭毕竟不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。警察则不同,他们活跃于大街小巷。由于他们与群众休戚相关,所以他们还应该具备其他两项特点。


首先是纪律性


一支军队必须纪律严明。他们才是一支勇往直前战无不胜的军队,如同军队一样,警察虽然拥有广泛的职权,而且具有人身强制权,他们也必须保持纪律严明。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遵守,法律没有规定,出于严格执法需要,自己也要规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,有广泛的权利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严厉的义务。不然一旦违法乱纪,就会给整个法律秩序带来很大冲击,给群众利益带来很大损失。


其次是文明性


警察与军队不同的是,警察必须与法律打交道。法律的根本特性是一种文明。无论法官检察官,还是律师,如果没有文化,他们就无法理解和实施法律。虽然警察对于文化的要求与法官检察官不同,但他们的性质是相近的。法律就是一种文化,谁想同法律打交道,就证明他们想同一种文化打交道。没有文化的警察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,更无法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。而且与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也不相适应。

警察是维护统治秩序的,他们是最底层的统治阶级的成员。谁如果认为警察是高层统治人员,那就大错特错了。因为高层只关心他们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利益。警察只是一种维护秩序的力量和工具。在法治国家,警察也是一个群体,不应该被认为是工具。但谁如果认为警察们不是统治阶级的一员,他们也错的不轻。只要警察们对于整个统治秩序颇有微词,那就证明统治秩序的危机快要来临了。从这方面说明,警察的忠诚是很必要的。但这种忠诚在职业待遇上应该表现为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。如果警察不能养家糊口和填饱肚子,他们有了歪门心思,就会出现与民争利的局面,那就是百姓称之为警匪一家的现象。这是法治国家竭力要避免的。


政府各个部门都需要警察权的配合,不仅如此,政府高层更是经常使用警察力量。比如什么维稳,什么拆迁,什么截访。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往往造成一定程度的警民对立。这是把很多矛盾转嫁到警察队伍身上。这是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不合格的表现。警察也因此背了黑锅,给警察带来很大压力,而且造成警察职业环境的急剧恶化。本来统治权与被统治就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,即使是在法治国家,这个矛盾也不是一种人人叫好的事情。试想一下,哪个公民自愿去无缘无故当一个被统治者。所以在法治国家,统治秩序不能搞得很紧张,给警察带来的压力也不能很大,这是很多政府高层人员应该深思的问题。


反过来,即使将来实现共产主义,没有什么国家和警察,按照经典理论,也存在管理和被管理。这仍然是一对矛盾。在人们思想骨子里面,都不愿被他人强制,这是人的自由天性。所以,对于警察具有抵触情绪,这是可以理解的。但舆论往往走极端,也出现了对于警察权的无理谩骂和歪曲。尊重国家和法律,尊重警察和法官,这都是崇拜法治的需要。如果要搞什么无政府主义,即使在西方恐怕也没有立足之地。所以,只要需要法治,那么对于警察权,公民也应该具备起码的遵守义务,应该给与理解和配合。在一个法治国家,最主要的法治力量在于公民意识的增强和公民力量的成长。谩骂不会培养公民意识,而恶性攻击也不会增强壮大公民力量。


警察是统治秩序的最大维护者,在一个法治国家,警察也应该自觉做一个法治秩序的维护者。警察不仅仅应该从国家着想,也应该从社会和群众考虑。警察成为了法治秩序的维护者,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做出的贡献就会更大。警察就会随着国家成长,随着统治者一块成熟,随着公民们一块睿智和理性。

来源:鲁国法治的法律博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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